《隨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25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五屆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讀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市消防救援局作為《辦法》起草部門,負責政策解讀工作,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基本思路
(一)起草背景
市政府于2018年4月出臺的規范性文件《隨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試行)》已過有效期,加之2019年至2024年政府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調整和新的供水單位成立,致使市政消火栓的建設進度滯后、維護管理職責不清,市政消火栓欠賬較多。
為加強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適應政府機構改革和部門職能調整,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職責任務,全面提升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基礎保障,制定市政消火栓管理規章,已成為當前緊迫且必要的任務。
(二)目標任務
通過制定《辦法》,實現對市政消火栓的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明確各方職責任務、建設驗收標準、日常維護管理和擅自使用的違法行為查處等內容,系統解決市政消火栓在規劃、建設、維護和使用中存在的各類問題,推進市政消火栓建設與城市發展相適應,保障滅火救援用水,筑牢城市公共消防安全防線。
(三)主要舉措
《辦法》立足我市實際,聚焦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管理的核心痛點,重點強化五項舉措:一是理順體制,厘清責任。構建從政府統籌到部門協同、從專業維護到公眾參與的全鏈條責任體系,解決“多頭管理、責任不清”的問題。二是補齊短板,同步建設。實現市政消火栓與市政道路“同步規劃、設計、建設、驗收、投入使用”,從源頭杜絕欠賬。三是專業維護,長效運行。通過明確具體的日常維護管理單位和具體任務,確保消火栓時刻完好有效。四是鼓勵創新,智慧管理。鼓勵采用物聯網技術建設智慧型消火栓,實現動態監測和信息共享,推動消防基礎設施的數字化轉型。五是強化法治,社會共治。嚴格規定消火栓“專供消防使用”,禁止擅自取用和破壞,同時設立舉報渠道,強化社會監督,構建政府監管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四)涉及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以及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五)注意事項
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與市政道路配套建設,與市政供水系統連接,由閥、出水口和栓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的公共消防供水裝置。
二、制定依據
制定《辦法》所依據的上位法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湖北省消防條例》;
3.《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
4.《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實施辦法》;
5.《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
6.《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維護管理》(GB/T36122)。
三、突出亮點
一是明確部門工作職責。明確與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管理相關的部門和單位具體工作職責,促進在今后的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管理過程中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二是明確建設維護標準。明確市政消火栓的建設要求、安裝標準和維護管理內容,并對重大缺陷問題的處理程序作出規定,確保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管理符合法定要求。
三是明確科技賦能管理。明確要求運用數字技術開展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管理,定期交互信息數據,加強對市政消火栓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是明確違法行為查處。明確對于擅自使用市政消防水源的違法行為由消防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的有關規定處罰,嚴厲打擊違法行為,發揮警示震懾作用。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二條。結構清晰、重點突出,涵蓋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使用、維護、管理要求:
第一條至第三條
明確了《辦法》制定的政策依據、適用范圍以及對市政消火栓的術語解釋。
第四條至第五條
明確了各級政府、行政部門的職責任務,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發改、自然資源、市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等單位的具體職責分工。
第六條至第八條
明確了各部門在市政消火栓規劃編制的職責和任務,對市政消火栓的設計、建設的主要標準作出規定。
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明確了市政消火栓的具體建設責任單位、相關督促指導單位職責,已建市政道路補建市政消火栓的要求,發現市政消火栓建設不符合要求的報告處理機制以及市政消火栓的驗收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
明確了市政消火栓的維護管理單位和維護管理的具體工作標準、市政消火栓年度普查工作要求,特殊情況下使用和停用市政消火栓的具體程序,以及市政消火栓信息化建設的相關要求。
第十八至二十一條
明確了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和不依法履職的責任追究辦法,社會單位、個人的法定義務、禁止行為以及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的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
第二十二條
明確《辦法》施行的具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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