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
(二)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三)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財稅〔2016〕36號)
(四)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的免稅農產品可以抵扣進項稅額。(財稅〔2008〕81號)
(五)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財稅〔2016〕36號),(財稅〔2017〕58號)
(六)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財稅〔2011〕137號)
(七)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財稅〔2012〕75號)
(八)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九)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財稅〔2012〕15號)
(十)自2022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
(十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財稅〔2019〕2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十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財稅〔2019〕2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財稅〔2018〕76號)
(二)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財稅〔2018〕9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三)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四)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財稅〔2018〕5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五)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財稅〔2009〕70號)
(六)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9〕212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七)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八)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財稅〔2008〕48號)
(九)對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財稅〔2008〕47號)
(十)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三、財產和行為稅優惠政策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財稅〔2018〕50號)
自2022年7月1日起,其他賬簿不在印花稅征稅范圍內,營業賬簿稅率為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二)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湖北省制造業高新技術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最低不低于法定稅額標準。(鄂財稅發〔2021〕8號)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隨州市房產稅房產原值減除比例統一調整為30%。(隨州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隨州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號)
(四)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困難減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五)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免征契稅;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六)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財稅〔2019〕1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七)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
四、其他稅費優惠政策
(一)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財稅〔2018〕80號)
(二)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區、市)規定比例的,三年內按應繳費額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內按應繳費額90%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保金。(鄂稅函〔2020〕15號)
(三)全省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成功申報繳納的工會經費,均可享受全額返還政策。(鄂工發〔2022〕2號)(鄂工發〔202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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