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印發
《湖北省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有效)
鄂退役軍人發〔2020〕61號
各市、州、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工作,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湖北省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湖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2020年12月31日
湖北省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新時代湖北省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工作,進一步規范培訓管理,提高培訓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和《關于促進新時代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18〕26號)、《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培訓工作管理指南》(退役軍人辦發〔2020〕34號)、《湖北省促進新時代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實施意見》(鄂退役軍人發〔2019〕35號)等,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堅持以實現就業為目的,以社會需求為導向,按照“普惠+優惠”原則,采取政府購買培訓和就業成果的方式,幫助退役軍人提高就業創業能力,讓更多退役軍人成為高技能高素質人才,促進他們充分就業、高質量就業和創新創業。
第三條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履行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的主體責任,堅持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各地在本辦法統一的職業技能培訓對象、范圍、內容、程序以及績效考核范圍內,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分級組織實施。重點圍繞確保有就業意愿和就業能力的退役軍人充分就業、高質量就業,多渠道、多形式整合本地和外地優質培訓、就業資源,打破地域限制,支持退役軍人跨地區培訓。
第二章 培訓對象和種類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退役軍人,是指退出現役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和復員干部。
第五條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按照“普惠+優惠”的原則,主要包括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免費技能培訓和人社等部門的普惠制項目培訓。
第六條軍人退役后可在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確定的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承訓機構(以下簡稱退役軍人承訓機構)接受一次免費(免學費、免住宿費、免技能鑒定費)培訓,并享受培訓期間生活補助,培訓期限一般為2年,最短不少于3個月。退役軍人服役期間榮立兩次三等功或在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海島服役5年以上的,可增加一次免費培訓。退役軍人適應性培訓(含思想政治教育)在接收報到的3個月內開展,全員參加,時間3-5天。
第七條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需重點做好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適應性培訓、個性化培訓(含創業培訓);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全員適應性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含創業培訓)和中等職業教育。同時,各地要加強與人社等職業技能培訓管理部門協調,進一步整合培訓資源,同步做好普惠制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崗前培訓、學徒制培訓、技能提升培訓、失業人員項目制培訓等培訓工作,多渠道幫助退役軍人實現高質量就業。
第三章 ?承訓機構認定
第八條退役軍人承訓機構是指具有法定辦學資質或具備承接政府補貼性培訓項目資質,按照規定程序申報,經評審認定公示后無異議并納入各級退役軍人承訓機構目錄內的各類普通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公辦或民辦培訓機構、企業實訓基地、創業孵化基地、職工培訓中心、技能大師工作室等。退役軍人承訓機構需具備豐富的教學經驗、專業的師資力量、充足的教學場地和設施設備、較高的培訓就業率、通暢的崗位對接渠道。
第九條市(州)、縣(市、區)退役軍人承訓機構按照“條件公開、自愿申報、擇優認定、社會公示”原則組織認定。有意愿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填寫《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承訓機構申報表》(附件1)報所在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結合查閱資料、實地考察情況,按照《退役軍人承訓機構評選認定評分標準》(附件2)逐一打分,確定承訓機構,簽訂合作協議。
第十條省級退役軍人承訓機構由各市(州)推薦上報,對培訓質量好、專業設置符合地方重點、新興產業以及急需緊缺專業開展技能培訓、就業見習、創業孵化兩項以上一體化培訓的,可重點推薦。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市(州)上報的退役軍人承訓機構進行資質復審。經專家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實地考察核實、公示無異議的,納入湖北省省級退役軍人承訓機構目錄。
第十一條省、市、縣三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分級建立退役軍人承訓機構目錄,原則上每兩年對社會公布一次,特殊情況需增加目錄內承訓機構數量的應及時公布。省級退役軍人承訓機構應納入機構所在地市(州)、縣(市、區)退役軍人承訓機構目錄。市(州)級退役軍人承訓機構應納入機構所在地縣(市、區)承訓機構目錄。
第十二條退役軍人承訓機構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求,主要承擔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全員適應性培訓等任務,具體負責結合培訓項目制定教學計劃,確定培訓收費標準,完善教學管理制度,組織學員參加技能鑒定,配合做好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為退役軍人推薦實習和就業崗位等工作,確保參訓人員實現人人就業。政府鼓勵退役軍人承訓機構為退役軍人開展各類普惠制項目培訓,幫助退役軍人提高就業創業能力。
第十三條鼓勵省、市、縣三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的退役軍人承訓機構,向人社部門申報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
第四章 ?制定培訓計劃
第十四條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做好退役軍人培訓意愿收集工作,為針對性制定培訓計劃(項目)提供依據。要利用退役軍人安置報到和建檔立卡等時機,分別做好新退役人員和其他退役軍人培訓就業需求采集工作。要根據退役軍人自身條件和勞動力市場情況,為退役軍人免費提供培訓就業指導服務和退役軍人承訓機構目錄,引導退役軍人合理確定培訓就業意愿。
第十五條市(州)、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根據退役軍人培訓就業需求,分類確定年度培訓計劃(項目),制定實施方案,并選擇退役軍人承訓機構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第十六條省內異地培訓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協調;無法協調的,由安置地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協調。各市(州)也可根據本地區退役軍人培訓需求,統籌制定培訓計劃(項目)。
第十七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綜合各地退役軍人培訓就業需求,整合全省優質培訓就業資源,制定并發布年度省級培訓計劃(項目),由各市(州)做好參訓學員組織工作。省級培訓計劃(項目)由省級承訓機構目錄內的培訓機構承擔。
第五章 承擔具體培訓任務機構確定
第十八條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確定培訓計劃(項目)后,應根據同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從退役軍人承訓機構目錄內確定承擔具體培訓任務機構(以下簡稱承訓機構)。
第十九條承訓機構確定后,由培訓計劃(項目)所在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與退役軍人承訓機構簽訂委托培訓合同,明確培訓科目、時長、就業方向、薪酬水平等內容。對培訓機構資質、培訓場所產權證或租用合同、設施設備清單、師資、管理制度等相關證明材料存檔。
第二十條承訓機構要根據委托培訓合同,確定培訓方案,設計制作培訓宣傳冊。培訓宣傳冊應明確培訓專業、培訓課程、培訓要求等內容,做到具體、明確、真實,并向委托方報備。
第六章 報到入學
第二十一條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及時向退役軍人公布本年度確定的培訓計劃(項目)、承訓機構及其培訓宣傳冊。
第二十二條退役軍人根據所公布的培訓計劃(項目)、培訓宣傳冊和本人培訓就業意愿,憑《退役證》等有效證件,向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交由本人填寫的《湖北省退役軍人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申請表》(附件3)。
第二十三條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符合培訓資格的退役軍人核發《湖北省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核準通知書》(附件4);對不符合培訓資格的退役軍人,應在30日內退回書面申請,并向本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承訓機構具體負責退役軍人報到入學事宜,報到時應組織退役軍人進行職業能力測試,指導他們合理確定培訓專業。對通過測試的退役軍人,逐一簽訂職業技能培訓協議,明確培訓時長、實訓內容、培訓結束后就業崗位、薪資待遇等內容。對自愿放棄培訓后安排就業崗位的,由本人簽署承諾書。上述手續完成后,承訓機構將退役軍人《入學通知書》送達本人。未通過職業能力測試的退役軍人,可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規定,重新選擇承訓機構和培訓專業。
第七章 培訓實施
第二十五條承訓機構應依法履行與退役軍人個人簽訂的職業技能培訓協議和與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簽訂的委托培訓合同,嚴格按協議(合同)約定開展培訓。
第二十六條退役軍人免費職業技能培訓的實際操作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得少于總培訓時間的60%。
第二十七條承訓機構應建立健全教學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管理,防范和化解各類安全事故風險。
第二十八條承訓機構應當在培訓完成后,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退役軍人考試考核工作,對完成培訓任務、經考試考核合格的,及時發放畢(結)業證書;對考試考核不合格的,繼續提供培訓幫助實現就業;對有獲取職業資格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意愿的退役軍人,做好技能鑒定和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工作。
第二十九條承訓機構應按照入學協議中明確的就業方向和薪酬水平,督促用人單位與退役軍人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落實就業崗位,建立就業狀況跟蹤機制。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會同承訓機構對用人單位履行合同情況和退役軍人入職后的崗位安排、薪資待遇、現實表現、能力素質等進行跟蹤。承訓機構應在退役軍人入職一年后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交就業狀況跟蹤情況報告。
第三十條退役軍人因本人原因中途退學的、培訓結束后未按職業技能培訓協議約定入職的,本人視同已享受一次免費職業技能培訓。
第八章 績效考核
第三十一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分級建立承訓機構績效考評機制,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每年對退役軍人承訓機構目錄內單位進行績效評估。
第三十二條績效評估重點考核承訓機構培訓協議、承訓合同履行情況。對協議(合同)履行不到位、參訓退役軍人滿意度不足80%、未組織退役軍人學員進行職業技能鑒定、“雙證”獲取率(畢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達不到90%、培訓就業率達不到100%(退役軍人自愿放棄合同規定就業崗位除外)的承訓機構提出整改意見,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承訓資格。
第三十三條退役軍人承訓機構目錄實行動態調整機制,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每年結合機構實際培訓質量、培訓就業率、雙證發放率、退役軍人滿意度等績效考核指標,對考核績效差的單位,調出目錄范圍。
第九章 資金保障
第三十四條退役軍人免費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由各級財政按規定負擔,所需資金不足部分從各級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中列支。普惠制培訓資金由各培訓項目主管部門按現行資金渠道解決。
第三十五條承訓機構完成培訓項目后,除自愿放棄就業機會的參訓人員外,其他人員按實現就業人數結算培訓補助資金。因退役軍人本人原因中途退學產生的培訓費用,根據實際支出情況按比例據實結算。
第三十六條承訓機構向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申請報告必須附有培訓資金結算明細表、退役軍人學員花名冊、簽到冊、就業崗位名冊、與企業簽訂的一年制以上的勞動合同。地方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做好申請報告及相關附件審核工作,提出補助資金撥付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并將補助資金直接撥付承訓機構。省內異地培訓或參加省級培訓項目的,由退役軍人安置地審核相關培訓情況并將資金撥付相應培訓機構。
第三十七條退役軍人承訓機構承擔普惠制培訓任務的,按相應培訓規定向相關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請,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協助做好各類補貼申領工作。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情況納入市(州)黨政領導班子考核和雙擁模范城(縣)考評范圍。
第三十九條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對虛報培訓項目、人數、時間等信息,騙取財政補助或擠占、挪用、截留資金等違規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追回違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資金管理辦法》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會同職業技能培訓相關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及時匯總年度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和資金使用情況,每年3月10日和9月10日前逐級上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承訓機構申報表
2.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承訓機構評選認定評分標準
3.湖北省退役軍人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申請表
4.湖北省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核準通知書
相關附件: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隨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
您的瀏覽器版本太低!
為了更好的瀏覽體驗,建議升級您的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