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政務服務科: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簡化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審批流程,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原勞動部《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文件精神,結合工時制度調研企業反饋意見,現在隨州市范圍內推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審批告知承諾制,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規范實行
(一)適用范圍。在隨州市范圍內注冊登記的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保證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和每周至少休息1日;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已經工會會議通過(企業設有工會的提供)和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已協商職工本人同意。
(二)適用對象。各地依法對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
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含首次申請、備案、延續申請)實行告知承諾。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按照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行政許可,未選擇告知承諾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辦理。申請人有較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者曾有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二、工作流程
(一)制定實施方案。企業擬安排職工從事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制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施方案;
(二)充分民主協商。企業制定的實施方案應征詢本單位工會組織意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書面決議意見或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與職工進行充分民主協商意見。崗位涉及勞務派遣職工的,勞務派遣用人單位要出具書面意見;
(三)實施方案公示。企業制定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實施方案,應當至少向職工公示五個工作日,并制作公示情況報告;
(四)提交書面承諾。企業填寫《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告知承諾書》(見附件2)依法作出書面承諾。書面承諾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委托人辦理該事項須同時提交授委托書)簽字確認后加蓋單位公章。
(五)出具審批意見。企業提交的書面承諾符合條件的,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即時受理,對申報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出具審批決定書。
三、工作要求
(一)規范工作流程。各地要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優化完善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告知承諾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附件1、2),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平臺、服務場所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使用。對申請人自愿簽署告知承諾書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應當場作出審批決定。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條件、增設辦理環節,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或額外提供申請材料。
(二)強化風險管控。各地要通過信息共享等手段,將擬以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行政許可的企業、企業法人和主要經營者的?信用狀況作為核查的主要內容,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社會、行業負面反映較強烈或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加強日常監管。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機關應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三個月內對申辦者承諾的條件進行實地檢查。對不符合承諾條件的,審批機關可視情節輕重,依法撤銷許可證或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許可證。對虛假承諾或違反承諾開展相關業務的企業或個人,要依法查處。要充分利用“互聯網+監管”,強化事前事中事后的檢查和監管。要加強信用監管,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實行失信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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